一年内27个产煤省区市中已有11个被调高煤炭资源税额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的纪念主题是“人人参与,创建绿色家园”,并倡导节约资源。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调高了8个省区市的煤炭资源税额,以减少煤炭资源的浪费。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调高河南、山东等8个省区市的煤炭资源税额标准,加上去年已调高资源税的山西、内蒙古、青海、陕西4省区,至此,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全国27个产煤省区市中,已有12个调高了煤炭资源税额。
实际上,近年来地方政府要求调整煤炭资源税额的呼声越来越高。现行的资源税征收体制源自1994年的税改-税率由中央制定,税收归地方财政。征收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金属矿产和盐。多年来,资源税税率很少调整,因此出现了各类矿产品,尤其是石油、煤炭等价格大幅上涨,资源类企业利润急剧增长,而资源税收入增长却不能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特别是煤炭资源税,大约为每吨0.3元~5元的税额标准有近20年没有调高过。
煤炭资源税额过低的状况,带来了煤炭资源的盲目开采,造成严重浪费。据介绍,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按规范采掘要求其回采率应为80%~90%.但目前国家大型煤矿企业回采率最高不到50%,一般在30%左右。
陕西、内蒙古、新疆的不少煤矿煤炭层都很厚,有的煤层平均厚度有50米~60米。按国家规定,开采较厚的煤层要采用工艺复杂的分层技术,逐层开采,但成本会因此升高。而面对旺盛的需求,一般企业都抵挡不住利润的诱惑,不论煤层是10多米还是几米,都只是开采中间最“肥”的煤层,大量资源就这样被浪费掉。这种现象被称为“吃菜心”。
据统计,1949年~2003年,中国累计产煤约350亿吨,煤炭资源消耗量超过1000亿吨。而在“吃菜心”式的开采过程中,至少扔掉了650亿吨的煤炭资源。
国家开始对煤炭资源税额的调整始于去年,陕西、山西、内蒙古、青海成为首先调整的省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04年7月和12月下发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将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额调整至2.3元/吨,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煤炭资源税额调整至3.2元/ 吨,青海和内蒙古调整至2.3元/吨。
距2004年调高资源税不到一年,两部门再次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对河南、安徽、宁夏、重庆、贵州、云南、福建、山东的煤炭资源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尽管此前山西的煤炭资源税收是0.8元/吨,调高到3.2元/吨,增加了4倍,但山西省政协副主席、民进山西省委员会主委张正明认为,3.2元 /吨的煤炭资源税与煤炭的市场价格及行业利润相比,仍然过低。因此,在今年山西省“两会”上,他在提案中建议将煤炭的资源税提高到5元/吨,焦煤的煤炭资源税调整至10元/吨,并要求下放煤炭资源税税权。即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具体适用税额的权限下放给省政府,由省政府在本省范围内根据煤质的不同和开采条件的变化,适时合理地调整适用税额。
而对煤炭企业来说,税额的调高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以兖州煤业为例,此前公司适用的煤炭资源税额为每吨2.4元,根据两部门的最新文件,兖州煤业的煤炭资源税额调高至每吨3.6元。以2004年兖州煤业全年销售煤炭3800万吨为参考,兖州煤业将增加支出数千万元。
一家煤矿的财务人员表示,从国家保护资源的角度出发,资源税的改革很有必要。不过,现在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确实很重。她说,目前我国实行煤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政策。而实际上这种政策没有真正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资源税调整资源级差效益的作用也很有限,却给很多的煤炭企业增加了负担。她希望,国家能够改变目前对煤炭资源税费重复征收的做法,重新对资源进行经济评价,确定煤矿价值,综合考虑资源回采率,从税制上而不是简单地从税率上进行调整。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专家建议调整资源税的税制结构,改变煤炭资源税计量依据,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及环境修复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这样可以真正促使企业提高资源开采率,减少矿产品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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