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对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通知》同时规定,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该优惠政策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凡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关联文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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