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素产品继续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9号)明确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通知指出,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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