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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起征点不如调整税率

2005-9-15 16:31 来自:《经济参考报》 【 】【打印】【我要纠错
    10多年后,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再次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这项税收关乎人的切身利益,引起广泛关注。

    现行个税起征点定于10多年前,今后也不可能频繁调整。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每年都有很大变化,各地经济发展又很不均衡的情况下,厘定一个适合全国,而且能保持相对稳定的个税起征点确实不易。笔者认为,与其花这么大精力研究起征点,不如好好设计累进税率,让个人所得税真正发挥其作用。

    现代国家的政府征税、国民纳税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筹集政府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所需费用,如国防、治安、路灯等;另一个通过财政的再分配功能,促进社会公平,防止收入差别过大引发的社会冲突。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不仅公共产品、服务所需资金,甚至很大一部分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都是靠指令性计划直接从生产经营单位扣除,税收几乎与百姓无关。在全国统一实行的工资标准(只有小幅度的地区差别)下,也不必用税收方式调节社会的收入差别。

    1980年,中国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制度,1993年制定了现行800元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标准。根据财政部长金人庆提供的数据,当时就业者月薪在800元以上的只有1%。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工薪收入者没有被纳入税网。另有数据显示,1994年政府收缴的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1.4%。因此,不论当初设计者初衷如何,实践中,这一税种的作用主要是调节社会收入差别,促进社会公平。在筹集政府提供公共品所需资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当前,媒体上不少学者提出,不应该把调节社会收入差别的希望寄托在个人所得税上。此说不无道理,但不全面。无论如何,开征个税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调整社会收入结构,促进社会公平。

    不可否认,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年设计的个税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在调整社会收入差别方面的作用目前已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次修正个税制度,如果不过多纠缠起征点高低的问题,而是在调整税率方面多下点功夫,可能更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差别方面的效果。

    中国正向建设更加殷实的全面小康社会迈进,越来越多人将被纳入税网,直接为自己所享受到的公共产品支付部分成本,这是必然趋势。同时,中国社会收入差别越来越大,可能由此引发种种社会矛盾,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个税的起征点不必太高,把大部分工薪者排除在税同之外。但是,完全可以降低低收入段的税率,例如让月入三五千元的中低收入者每月只缴纳百十元税金,在不致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情况下,让他们尽了公民应尽的义务,也给他们带来尊严。

    西方的税收理论中有种说法,对高收入者征收过高的税赋,将限制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按目前中国消费水平,月入五六万元的工薪收入者车、房不缺,生活优裕且能小有积蓄。可按此次提请人大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他们的实际税负不过20%多,月入lO万元的高收入者实际税负也不过30%。不论按中国现在的国情,还是对比西方国家相应情况,都不算高。适当提高这些高收入段的税率应该肯定不会削弱他们继续努力发财致富的积极性,但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现象。同时,这也能增加国家税收,为社会提供更多公共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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