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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可获税收优惠

2003-6-11 16:59 作者:田俊 【 】【打印】【我要纠错
  [回放]: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文件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此《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政策提示]:本次《通知》明确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可以获得免缴增值税的优惠。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号文规定: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的免缴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的优惠政策,在财税[2001]78号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财税[2001]78号文件发布后,有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认为自己属于财税[2001]78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函[2002]16号的形式明确规定: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3]116号文件是对国税函[2002]16号文件的修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重新归入可以享受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政策的企业,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