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取消了若干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项目主要有7项:取消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的审核;取消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审批;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批;取消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取消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准。
这些审批项目的取消,减少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难度和工作量,企业可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而不需要事先得到税务机关的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对以上项目不进行管理,而只是改变了管理方法。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3]127号文件,对这些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作了规定。税务机关将在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进行审核,确定企业对这些项目的处理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比如,对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的后续管理要求: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审批项目被取消 后续管理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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