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在《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中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作了调整。
《通知》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剧本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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