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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可减免税

2003-10-23 9:17  【 】【打印】【我要纠错
    服务业日渐成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国家为了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介绍,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一定的减征比例减征所得税。

    另外,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各类服务型企业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补贴3年的应由企业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这项政策实际上是现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代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延续,有利于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改善社保基金的收支状况。(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