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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取消改变管理方式 外企纳税后续规定出台

2004-7-22 8:38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取消及下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企业坏账需提供有效证明 

  “后续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做出纳税调整。 

  高新企业优惠申报需认定 

  “后续管理”规定,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享受免税年度期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送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 

  外籍人士个税缴纳出新规 

  外籍纳税人临时来华在我国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统一按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时所在实际工作地为申报纳税地。此外,外籍个人取得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可免征个税,但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税时,应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股票纳税期限不得变更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个人自行选择,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纳税申报时应做出说明。个人就上述计算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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