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国的贫富差距主要是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目前只是城市居民的“专利”,农民的收入根本还进入不了个人所得税的范畴。起征点的改变几乎与农民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所以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显然不可能得到改变。从绝对意义上说,由于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这次改革事实上更扩大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
其次,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提升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有一些,但并不大。 对于那些贫困地城市居民来说, 他们的收入本来就在800元以下,起征点的提升,根本不能惠及他们,远不足以改变贫困问题,更不会有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最后,基尼系数是衡量收入差距的国际公认的权威指标,中国目前是0.443。基尼系数超过0.4是贫富差距较大,收入不均的国际警戒线。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没有改变多少收入高低的分布,所以对我国现在的基尼系数的改善作用很小。
作为一种税收工具,应该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出现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向高收入者收高所得税,然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贫困群体转移,在我国特别要向农村、农民转移,完成第二次收入的分配,应该是使收入差距缩小,收入的社会分配更公平,实现收入的更平均化的政策做法。仅仅靠提升所得税的起征点是达不到减小贫富差距的目的的。
我认为,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真正亮点是“扩大纳税申报范围”: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扩大自行申报”的制度安排强化了高收入者的纳税行为的规范和法律约束。根据过去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要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是由相关扣缴义务人代理扣缴申报,不必自己自行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没有扣缴或扣缴不足,只能对扣缴人处以罚款,无法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必须自行申报。对于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措施可以增强高收入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扩大自行申报”的改革能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我们过去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管理模式。对收入进行11项分类,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等,对工资薪酬采取累进税,其他所得采取比例税率。一些高收入者的收入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不交或少交所得税,有许多偷税漏税之机可乘。
修正案还要求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样形成对高收入者的双重申报,实行交叉监管,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的征收管理,使被长期诟病的“富人”逃税和轻税收负担的问题得到遏制,使高收入者不能逃避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虽然要切实到位地实施这种征管模式的成本可能增加,但是个人所得税实际收税范围扩大,完全可以覆盖征税模式改变增加的成本,以及起征点提升,在工薪阶层由于税基变小导致的税收总量的减少,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
这项改革使高收入者从被动纳税到主动纳税,这样的征收模式是国际通行的“报税”模式。我们的税收征管模式逐渐国际接轨,财政管理体制会更有效率。
但是改革还需要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建立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样建查的制度。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执行以及事后的检查,作用要大打折扣。经验证明,虽然我们有一些规则加强了管理,自行申报总会有人不是十分自律。对纳税人的制度性的抽查在国外有很大的约束作用。一个人有了逃税记录将毁掉他的事业。
当老百姓的平均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后,税收制度可以向全民“自行申报”扩大。不但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也培养和体现国人的法制水平,诚信意识和纳税人概念。
(作者·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仅仅提升个税起征点 谈不上减小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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