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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优惠扩大范围

2004-2-9 10:47 中国税务报·田俊 【 】【打印】【我要纠错
    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就有关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二、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三、该项政策适用范围调整后的具体征管事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点评]:

    第一、本《通知》将工业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只要是工业企业,不管其所有制如何,只要能满足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实行非定额纳税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而在此之前只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才能适用这个政策,如今,不同所有制企业终于可以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地享受这个优惠政策了。这正体现了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并有利于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的总体思路。

    第二、除了适用范围扩大以外,《通知》中说其他的具体事项仍然按照财工字[1996]41号和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执行。这些事项包括什么呢?

    财工字[1996]41号文件对技术开发费包括范围进行了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它还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此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指出: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由此可见,亏损企业是无法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盈利企业开发费增长未达到10%的也无法享受这个政策;盈利企业开发费虽然比上年增长10%以上,但是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50%超过了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就不能抵扣了。这些条件也是要引起各工业企业注意的。

    第三、本次财税[2003]244号的内容在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1999]49号文件中也提到过,纳税人也可以将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结合看看。本次财税[2003]244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现在各工业企业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将这个优惠政策运用到计算企业所得税中。在此,笔者提醒各工业企业对照财税[2003]244号文件,查看本企业有无享受这个优惠政策的技术开发费,并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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