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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税收优惠出台明确规定

2005-1-14 9:51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关联文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