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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