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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12-11 9:15 来自:人民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11月30日发布第24号令,全文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2年3月11日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新目录在保持我国吸收外资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对原《目录》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将国内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增列为鼓励类条目,或通过对原鼓励类条目进行修改,增加鼓励内容。二是放宽外资准入范围,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例如首次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三是适应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防止部分行业的盲目和低水平投资。对已经出现盲目投资的热点行业或产品,从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中删除,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部分出现投资过热倾向,但仍需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行业或产品,提高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新《目录》施行后,外商投资属于鼓励类的项目,将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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