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9日 冀财税[2003]21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近来,许多单位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向个人发放了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实物用品。为了支持各单位做好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的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所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记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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