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获税收优惠

2004-5-27 9:30  【 】【打印】【我要纠错
    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船使用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相关热词: 天然林 企业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