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税范围:并不是说只要企业生产和经营出口货物就一定能够得到出口退税,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才有办理出口退税的资格。
1.国家外经贸部授予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3.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即委托方无出口经营权的出口的货物。4.生产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承担出口退税商品的企业出口的货物。5,出口了国家指定货物的指定出口退税企业出口的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请退税: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岸的货物。3.出口货物必须结汇的货物。4.必须是在会计业务上作了出口销售处理货物。5.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有关规范的单证(报关单退税联、外汇核销单退税联、结汇水单、出口发票、专用税票等)。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货物不退税:1.出口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出口货物专用税收缴款书中的购货企业名称与申请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2.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3.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4.视同出口贸易暂不退税,即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又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方式报关购进的货物暂不预退税。5.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相互间的间接出口(转厂贸易)免征中间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出口返(免)税的特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其出口货物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各种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的,必须就其出口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末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的,也要就其出口销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收购其他工业企业的用于出口的货物不得开具专用税票和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种退税率规定
出口退税的税种主要有:出口货物国内的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率自1999年1月1日起,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为13%;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为13%;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为11%。
出口企业怎样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一)申请“免、抵、退税”的程序
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在市级主管退税的税务局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内资生产企业持下列证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1.外经贸部及省、市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说明:实行登记备案制的全国大型工业企业提供《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持下列证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1.政府批准成立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发生变更登记处事项,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二)“免、抵、退税”单证的申报及审核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按以下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1.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2.应按月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于次月10日前上报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3.同时附送以下出口凭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3)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下,增值税的“免、抵、退”税计算办法为:首先计算当期不予免税、抵税和退税的税额。当期不予免税、抵税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其次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和退款的税额)-上期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再次比较、计算应退税额。生产企业按上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的50%及以上时则有:当期(季)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季)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当期(季)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期(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生产企业按上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负数且本期(季)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时,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当期末扣完的进项税额并结转下期继续低扣。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免、抵、退”税的计算。
企业在进料加业务发生前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免、抵、退”税额计算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限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末抵扣完的进项留抵税额。
当期出口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
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发生前到税务机关办理核定签章的“免、抵、退”税额计算为:当期不予免税、低、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没定核销免税进口料价组成的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限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抵、退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予留进项税额。
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数时,之所以要对进口料价进行调整是因为进口料价的价格是出口货物的价值组成部分,而进口料件无进项税额如果不予抵扣,不从进项税额不转出就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因此有当期免抵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料价金额)×退税率-已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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