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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再就业不能打折扣

2003-8-6 11:6 来自: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强化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真正从税收优惠政策中得到扶持和帮助。

  据了解,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为落实好这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学习文件,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布置,全面和稳步地推进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通知》规定,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把政策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不得以完成税收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并强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建立统计报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等制度。各地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账,强化减免税管理,按季上报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免税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人数等情况。同时,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税务部门要在7月底以前对本地区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对此,《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时,税务部门还应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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