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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2004-2-25 9:57  【 】【打印】【我要纠错
    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而专门制定的。

    公告指出,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为确保以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对收到的举报,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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