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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65%来自于工薪阶层 税收改革亟待劫富济贫

2005-10-14 18:11 经济参考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每个月工资单上的扣税数额,渐渐成为工薪阶层拿到工资后最关注的栏目。

  在北京某国营企业上班的朱小姐每月拿到手的工资3000元左右,平均每月扣税数额在200至300元不等,所扣税额占她实际收入的10%左右。

  毫无疑问,朱小姐所在的企业照章纳税,并没有多克扣她一分钱,但税款的多少,已经让朱小姐十分敏感了。

  类似朱小姐这样的中等收入人群,已经成为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然而,他们只是工薪阶层。

  国家税务总局4日11日公布,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1907亿元,同比增长34%,增收484亿元。4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在未扣除价格变动因素情况下,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工薪收入为2160 元,同比增长8.4%.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平均增幅高达48%.目前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成为第四大税种。其中,来源于工资、薪金的税收占41%,利息、股利、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为35%.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城市,工资薪金税收占总额的比例超过60%.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不由得普通人不关注。

  改革焦点:个税起征点

  根据广东省地税局日前公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39.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纳税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薪阶层。这与此前公布的全国情况基本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曾表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是时,“贫富倒挂”的现状激起了各方的反应,个税因“劫贫济富”而被社会舆论所诟病。

  现行的800元个税起征点为1980年所制定,这个数字是当时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的 20倍,然而,25年过去了,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将个人起征点调整至1200至1700元的标准,各地其他地区仍旧执行的是800元的“老标准”。25年之中,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数十倍,却仍沿用过去的标准,这是最为公众所不满的。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提交了“现行法律规定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应该调高”的议案。姜德明举了自己的例子:他1980年的月工资是33元,20多年时间,月工资已经增涨了 50多倍。但800元的个税起征点,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统一提高。网友余丰慧也指出:如果比照工薪阶层工资提高50倍来推算个人所得税现在的征收起点,应该是40000元。即使依据这个参考数据,再综合物价增长等各个方面情况,起征点应为10000元左右。这个意见虽然被认为有些过激,但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据网上一项“您认为个人所得税从多少元开始起征比较合适”的调查显示:起征点选择2000元以上的占44.60%,选择2000元的占38.51%,选择 1200元的占14.36%,而仅有198人选择维持现行的800元起征点,占总投票人数的2.53%.有迹象表明,在各方意见的影响之下,政府有关部门对提高个税起征点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没有悬念,基本就是扣除标准的调整。但新的标准是什么,仍是个不好解决的问题。上海社科院2005年中国经济形势预测课题组的相关研究表明,即将来临的个税改革必须关注到以下几点:要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是靠一个简单的数字就可解决的问题,目前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决不可采取整齐划一“一刀切”的方法。4月7日,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副处长史小军在首都之窗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他个人认为,北京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定在1500元左右比较合适。

  不断“小动作”等待“大动作”

  4月26日,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在出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行的东亚-拉美合作论坛上表示,近期财政部税制改革的工作重点是物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

  苑广睿在会上称,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由于银行系统不够完善,全社会使用现金比重大,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比较严重;二是目前税收征收以每月收入800元为税基,这一数字偏低。苑广睿并没有提到个税改革的具体措施,但由于这是财政部人士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新表示,这种态度依然值得引起关注。与此前的一些猜测不符,虽然“两会”时期对个人所得税改革话题讨论非常热烈,但“两会”之后,有关的政府部门并未就个税改革问题推出具体方案和时间表。而社会对税制改革的注意力,也被吸引到了即将开征的物业税和房地产税上。虽然一直没有激动人心的“大动作”,但在这段时间里,有关部门对个税问题也并不是完全保持沉默。

  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举被认为是堵塞最近一段事件部分企业利用员工团险逃避缴纳个税的途径。而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也曾通过通知形式,明确了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还就员工股权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的这几次通知,并不是有对现行税制的更改,而仅仅是对一些既定法规的强调。更为公众们所期待的,是对于现行个税制度的重大调整,特别是起征点和税制。

  4月初,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五章专门论述了关于“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改革”的内容,虽然并没有提到个税改革的问题,但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相关部门已经在积极落实有关税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并已经在部分具体内容上形成了初步意见,其中就包括个税改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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