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对保险中介服务业启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2004年12月31日后其他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这是税务总局和保监会日前联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
统一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刷。
通知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境内所有从事合法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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