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东北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

2004-10-26 12:52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这是与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优惠同时推出的为振兴东北地区工业的又一优惠政策,但是对于那些由于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刚购置固定资产而言可以感到一些心慰,对于2004年之前购入固定资产中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尽早在税前列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ll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上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关联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相关热词: 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