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期限和单证的要求有较大改变。该文件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消息,出口退税申报条件的变化使申报环节大大减少,企业拿到退税款的时间将大为缩短。
据了解,从今年6月1日起,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凭“一单一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报关单)就可办理,比原来需要“两单两证”的手续简便多了。此次取消的单证是税收缴款书,用作备案而不必在申报时必须提供的单证是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获取出口收汇核销单费时一直是影响申报出口退税速度的一个主要因素。《通知》规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出口企业不必在申报时而只需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退税部门就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审核有误或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将被追回。”
《通知》同时对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作出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新规定的出台,为出口企业能够方便收集退税所需单证、及时申报退税和快速拿到退税资金创造了条件。
企业凭“一单一证”可先申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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