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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营业税

2003-9-11 15:15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前发布的《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文件中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这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5、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6、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7、航空业务权补偿费;8、适航审查费。

    根据该文件规定,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通知》还规定,这8项收费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将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