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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2004-8-18 16:18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一是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数。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薄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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