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3]1395号文件批复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同意对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批文中说,“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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