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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放宽 保险补贴条件放宽

2003-9-23 9:22 来自:北京晨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北京市对再就业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放宽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条件。

    税费减免扩大受益人

    凡在2005年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3年时间的政策优惠。将对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拨付保障资金安置富余人员

    将2002年年底以前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经审计后,集中专项用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深化企业改革,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据悉,今年下半年,共有104家国有企业分流6.5万人。

    保险补贴条件放宽

    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和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招大龄失业者有奖励

    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均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弹性就业后,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孵化基地安置失业人员

    大力推广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的创业培训。有条件的区县逐步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帮助解决经营场地,使具有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创业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