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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违章处罚按新规

2004-2-26 13:38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指出,《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在《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已不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今后对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的处理,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对印花税违章处罚适用的条款作了明确。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伪造印花税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消其汇缴许可证;纳税人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和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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