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企业重组减契税 四种情形可免征

2003-9-15 10:52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减免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

    根据《通知》规定,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外,对于企业的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相关热词: 企业重组 契税 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