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是富人税负世界最轻,一面是中国税负全球第二;一面是强调纳税的义务,一边却是不能保障纳税后的权利,中国个税征收离公平的二次分配的初衷相距甚远,面临制度失效的尴尬。
为此,9月27日,全国人大就百姓普遍关心的个税法修正案举行了首次立法听证会。
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于9月27日举行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5年来,全国人大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最高级别的一次立法听证会。有人说,它和前不久全文公开《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一样,都在表明最高立法机关“开门立法”的民主取向,在中国法制进程中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然而,这次听证会,吸引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因为“第一次”,而更多的是因为这草案涉及到所有纳税人的利益。
人们期待,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能真正发挥税收调节器作用,使社会运作更加和谐。
令人痛苦的税负指数
在北京某杂志社上班的小崔听说个税要调整,非常地高兴。他说,这种不合理的税率早就应该修改了。小崔的月收入只有2500元左右,每个月他需交一百多元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收入对于小崔来说确实有点压力:700元租房就占据了很大一笔开支,再加上其他支出,他几乎就是“月光一族”。对此,小崔在领工资时常会抱怨:都到了只能维持温饱的地步了,为什么还要我们交税?
其实这种痛苦不仅仅是小崔一个人的感觉,而是几乎所有类似他这样的工薪阶层都会有的痛感。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平均增幅高达48%。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工薪阶层已经成为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与之相对应的是,目前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成为第四大税种。其中,来源于工资、薪金的税收占41%,利息、股利、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为35%。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城市,工资薪金税收占总额的比例超过60%。
而据2005年5月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全球“税收负担指数”排行榜,在52个国家及地区中,中国内地的“税收负担指数”位居第二。可以说,在如此高税负的重压下,作为一个工薪阶层,每个月工资单上的扣税数额,渐渐成为人们最关注的数字了。
我国工薪阶层的税收痛苦指数为什么会有这么高呢?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汤贡亮的分析为我们解释了其中的原因。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1994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2851元,月均238元,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为1.74人,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414元。而当时制订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也就是比414元高了386元。按此测算,2005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将达到 6995.2元,月均为583元,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为1.91人,那么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1114元。这意味着,目前的税收体系实际上已经开始对维持普通人生计的基本费用部分征税了。因此有人说,这实在有点残酷,显然与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
25年不变的税制“劫贫济富”
现行的800元个税起征点为1980年所制定,在当时低工资、广就业、大福利的背景下,这个数字是当时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的20倍。然而,25年过去了,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将个人起征点调整至1200至1700元的标准,各地其他地区仍旧执行的是800元的“老标准”。25年之中,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数十倍,却仍沿用过去的标准,“这等于变相地扩大了个税的征收面,缴纳个税主力军集中在中低收入阶层,实则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这也是个税制度最受人诟病的一点。
而另一个使个税有“劫贫济富”嫌疑的重要原因是,由于个税信息化建设和信用制度尚不完善,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不能有效地向富人征税。由于对不同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高收入者往往容易利用多头开户、现金交易等手段,偷逃应缴税款,而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易于管理,反而越来越明显地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
早前一份报告指出,约占总人口的20%的富裕人口,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经济学家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
一面是富人税负世界特轻,一面是中国税负畸重。如此尖锐的对立与矛盾使得人们对现有个税体制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
纳税权利与义务之辩
2005 年8月23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人民币800元上调到1500元,并规定各地应统一执行,不允许擅自浮动。然而据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近90%的人认为,1500元的起征点太低。这一段时间因为全国人大要就此举行立法听证会,有关起征点的争论更是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在普遍的舆论中,大家认为,起征点太低不利于实现社会二次分配的公正性,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而随着个税起征点的争论升温,有关公民的纳税意识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当人们在关注“取之于民”的“个税”调整时,也开始关注政府“用之于民”的“依法用税”建设,有人提出了纳税人应享有其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不仅要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更要呼吁“纳税人,说出你的权利”。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直是中国税收所宣扬的主题,然而,近年来,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指责中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观念太弱。确实,正如一些评论指出,目前中国人绝不具有发达国家公民普遍具有的纳税人的自豪感,绝不持有人家普遍持有的“逃税可耻”之类的观念,当然也就没有基于这种观念而形成的谴责逃税者的强大舆论场。一个常被作为例证的是,一位明星大宗逃税远不及一次耍脾气罢演罢唱更激起公众愤怒。
然而为什么中国人的纳税意识会如此淡漠呢?这跟长期以来我们将“纳税意识”仅定位于纳税义务,而忽略纳税人权利有关。在“纳税光荣”的宣传下,纳税人只体会到了税收本质特征中的一个特点-强制性;而没有体会到税收本质特征中的另外一个特点-非直接偿还性。
政府支出不透明,信息不公开,税收支出效率低下,成了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淡漠的主要原因。现代税收原理表明:政府是靠纳税人的钱来支撑的,政府官员是靠纳税人的钱在供养的。按说,政府支出,全部来自纳税人缴纳的税金,究竟怎样支出,纳税人应当是清楚明白的。然而,在现实中却是老百姓很少知情,犹如雾中看花。于是,一些地方行政官员决策失误,滥用税款,公款高消费等就成了常见的现象,形象工程也就屡禁不止。还有一些地方行政官员,不仅公仆意识淡漠,而且还视自己为百姓的衣食父母,高高在上,其机关依然是门难进、脸难看,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服务。
与并不令人满意的公共服务一样,在我国,与全球第二高税负相对应的公共产品也好不到哪里去。现在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类似于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基本民生方面的公共投入在GDP 当中所占的比例极低,而用于行政、豪华性公共建设的公共投入在GDP当中所占的过高比例却是居高不下。每逢涉及基本民生问题时,资金的筹措难乎其难,但是一旦要搞大型豪华型建设时,资金就像呼风唤雨一般会聚起来。
纳税人交纳税收目的是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当来自人民的税收支撑起大量的政府机构开支时,却在教育、环卫、市政建设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难以享受良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奢谈普遍自觉地尽纳税义务是不现实的。
网上曾经用一个中国市长慷国家财政之慨为美国市长支付来华旅行费用的话题来批“用税”机制的缺失。有人认为,当某一天,中国的政府官员能像美国市长一样 “吝啬”时,当每一个普通公民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有权知道纳税人的钱花到哪里去了”时,可以理直气壮地以纳税人身份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提出各种合理要求时,我们的公民才会有了纳税人的荣誉感,自豪感,自觉诚信纳税才会成一种必然的趋势。
个税改革的体制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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