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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问题

2003-8-5 10:22 来自:中国税务报(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对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作了规定: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Σ{[(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政策提示]: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近年来,铂金首饰日渐受到人们的喜爱。中国的铂金消费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位。此前,我国对铂金征收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了支持铂金企业的正常发展,这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铂金及其制品出台了此项优惠政策。这项政策是基本比照黄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制定的。

  这项政策还降低了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规定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按本通知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并且消费税税率下调为5%,纳税人应注意这个变化。

  这项政策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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