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30日 京地税个[2003]2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推动预防和治疗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医务室工作人员可比照《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因抗、防、治非典型肺炎而取得的药品、医疗防护用品等均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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