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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级别纳税人享不同待遇

2003-8-16 11:2  【 】【打印】【我要纠错
  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了全国统一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布并实施本《办法》,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规范各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保护纳税人的利益等具有重大意义。

  据介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共分5章27条,包含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内容、标准、原则和对各等级纳税人的激励与监控办法,规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和程序。《办法》要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定义务的情况,来评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共分A、B、C、D四级,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评估。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在60分以下20分以上的为C级,在20分以下的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为D级。

  《办法》规定,不同级别的纳税人享受不同的待遇。A级纳税人可获得由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定制的证书,并与C级纳税人一起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对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法定检查外,可免除当年税务检查,同时在税务登记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以及审批税收优惠等方面可简化手续和程序。而C级纳税人将被税务机关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同时在发票领取等方面将受到严格控制。对最低等级的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可采取同C级纳税人同样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或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据了解,近两年来,一些税务机关从当地的税收管理实际出发,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上进行了一些试点。从试点地区的经验看,实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较好地引导和鼓励了企业规范纳税管理和依法诚信纳税。但各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和激励措施不尽相同,希望有一套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评定办法。在此次正式出台《办法》之前,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底向全社会发布了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半年多来,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都对征求意见稿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和热情,对相关条款提出了很多中肯的修改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采纳了建议中的科学合理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公布和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意义重大。一方面,国际上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发展到一个比较完备的程度,而我国目前的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还处于创立阶段,需要政府的推动。当务之急是建立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从制度和机制上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的评估,有助于加强税收监控,提高税收风险预警能力,这是对纳税人信息资源的一种增值利用。再一方面,随着纳税人依法纳税评估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纳税人对纳税信誉等级争议的复议和诉讼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税收服务水平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有助于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完善税收执法程序,促进税务机关公开、公平和公正执法,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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