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法规解读
中央关心再就业相关企业逢甘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对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即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作出原则规定。对哪些企业,如何吸纳,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作出原则规定。这些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中都有具体体现。
财政税务出规定优惠政策要搞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现改为1年,下同)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也没关系。只要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乘以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有所不同。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也可按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也是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乘以2.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条件包括: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央《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所提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所提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最后期限到来之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仍可顺延3年享受优惠。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商贸企业”须界定零批兼营走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主要对“商贸企业”进行界定,并明确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
简单地说,“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现在期限已改为1年),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至2005年底。具体扣减数额为每年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乘以2000元。
劳动合同放宽限原定三年改一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规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
“3年”改“1年”是此通知的核心内容:这份文件对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另外,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二、具体办理程序
认定审核需仔细服务商贸两相同新办服务型(商贸,下同)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这是办理优惠申请必备的文件。
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产负债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现有企业标准严比例必须过“门槛”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认定单位相同。不过,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必须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这是一条“硬杠杠”。
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的材料与新办的有两处不同:要带两本花名册,即企业上年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正本。
现有服务型(商贸,下同)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职工总数是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加上当年新招人员数。
现有服务型企业办理税收减免时,要带上企业财务报表。
“经济实体”门类多条件、材料要齐全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程序有点复杂。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后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原为)、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企业职工总数为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加上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
特别提醒: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规定,大中小企业的划分按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并且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要求。
比如,工业企业中,至少符合职工人数2000人以上,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上一个条件的,为大企业;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上20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40000万元以下条件的,为中型企业。
“两类企业”得优惠界定清楚是关键
什么是“两类企业”?它们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这类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进一步,劳服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劳服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与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大体相同,只不过多了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核查重点大体相同。
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有《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与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大体相同。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2年。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审核程序的具体规定有:
认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的材料中多一项——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符合条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有《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同上。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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