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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追加投资符合规定才能享受优惠

2003-9-18 9:7 中国税务报·田俊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

    《通知》就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鼓励类项目的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63号)的规定,财税字〔2002〕56号文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1997年原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2002年原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二、关于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的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就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关于“原注册资本”的计算问题

    财税字〔2002〕56号文所述“原注册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或者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合并项目追加投资前企业已经形成的注册资本。

    四、关于多次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期的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点评]:如今,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了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中,国家税务总局特发布了国税函〔2003〕368号文件。文件就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进行了明确,希望各外商企业认真结合财税字〔2002〕56号文件,研究国税函〔2003〕368号文件,把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拿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