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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基金会可依法享有税收优惠

2004-3-22 16:50 来源:新华社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施行,明确了税收优惠原则,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姜力说,基金会所从事的是公益事业,政府对此项事业支持的手段之一就是税收优惠,这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近年,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这些税收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还不系统,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

    姜力表示,这次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总之,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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