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5日 厦地税发[2003]5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帮助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度过难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厦府[2003]115号),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我市上述行业的企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结合我局实际,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指税款所属期,下同),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住宿、旅游、娱乐、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
二、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航空公司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航空旅客运输业务不含货物运输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上述免税的旅游业收入是指旅游企业取得的旅游收入,旅游企业取得的非旅游收入应按规定征税。
三、对旅店业的客房收入,5、6月份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四、对餐饮业及旅店业的餐饮收入,5、6月份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上述旅店业的客房收入与餐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只能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5、6月份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市轮渡公司分别给予减征30%、50%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上述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包括市级、同安、海沧的公交公司、公共巴士等从事本市公共交通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采用核定征收的出租小汽车公司5、6月份的定额给予下调50%(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但定额下调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车主)上交的承包(租赁)费。
七、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旅游业的导游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定员定额征收改为按实征收。
八、对采用核定征收的餐饮业户、旅店在5、6月份可根据实际影响程度给予适当调低定额。
采用核定征收的餐饮业户、旅店等采用调低定额办法,不再适用上述第三、四、五条的减免规定。其调低幅度在40%以内的,由各基层局审批(原由市局核定定额的餐饮企业应上报市局审批);调低幅度超过40%的,应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对于调低定额的餐饮、旅店业户,其发票仍按调低前的原定额供应。即纳税户购买发票超过调低后的定额但在原定额内的,仍按调低后的定额征税;购买发票超过原定额的,其超出原定额的部分应全额征收各项税款。
九、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长途客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4-6月可以申请缓缴。
十、上述有关税费的减征、免征、缓征由各基层局审批,填报《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减免缓税费统计表》报市局备案。考虑到这次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减免缓税费涉及户数多,时间紧,各基层局可简化审批程序(审批表附后),对符合第一条规定仅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在申报时审核确认,不再审批。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在5月底前完成。定税户申请调整月营业额,应在5月26日前完成。
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若干扶持措施,是关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各基层单位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一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好有关文件,熟悉掌握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二要大力开展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尽快使纳税人了解优惠政策。三要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和服务工作,申报期内咨询台要安排人员值班,回答纳税人的问题。四要按时办理减免税和定额调整以及缓缴税款审批事项,根据办税服务厅转型的要求,也可在窗口受理减免(缓)税申请,及时兑现优惠政策。五要抓好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或错误执行政策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略)
2、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税收减免审批表(略)
3、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减免缓税费统计表(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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