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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降低税率与免征试点并行

2004-4-22 11:2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并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同时明确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

    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今年在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地区总体上降低农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

    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农业税改革试点或农业税税率降低的幅度,将牧业税及附加负担水平降下来。

    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或降低农业税税率的相关基础工作,将降低农业税税率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任务落实到户,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在得到农民认可后,再将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下达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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