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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把握旧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调整

2003-8-1 10:14 来自:中山市国税局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通知》下发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正确理解最新规定,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对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作如下分析和说明:

  一、原政策规定

  (一)原旧货增值税政策主要是以固定资产是否应征消费税作为政策的划分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288号的规定,上述“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粤国税发[1995]257号的补充规定,“使用过”的期限暂定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原旧货增值税政策是以旧货经营单位作为政策的划分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8]6号)的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不论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寄售经营方式,均暂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销售的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未列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旧货,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从1998年8月1日起,小规模商业企业经营旧货,改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新规定主要调整政策划分标准

  (一)对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再以是否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为划分标准,而是将销售旧货的政策统一起来。《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再以是否为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为划分标准,而是改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为政策划分标准。

  《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通知》还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通知》所指的“应税固定资产”包括哪些范围呢?我们认为应是按照上述国税函[1995]288号的规定,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亦即是销售价格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

  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只要其售价超过原值,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同时,“使用过”的期限仍定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新旧政策的衔接

  《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通知》对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有所放宽,既扩大了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同时对征税部分也不分纳税人性质,给予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新政策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已征税款的处理

  由于各地收到文件的时间不一,因此,对200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执行《通知》之日止的已征税款,纳税人可按新政策计算多缴税款,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多缴退税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办理退库手续。具体计算公式为:

  ①按旧政策计算已缴增值税税额
    ②按新政策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③应退增值税税额=②-①=按新政策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旧政策计算已缴增值税额

  (二)如何开具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应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发票时应注意“销售额”栏按价税合计填列,具体的换算方法为:

  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4%)

  注意:减半征收是对应纳税额进行减半,而非对销售额或征收率进行减半,因此应按价税合计全额开具发票。

  (三)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通知》对旧货和旧机动车交易实行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旧机动车,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例:

  (1)销售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按价税合计计算金额
      贷: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       不含税销售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2)月份终了,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减半征收的增值税税额
      贷:补贴收入                           减半征收的增值税税额

  (3)上缴本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实际应交增值税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与上述第1点相似。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1)销售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等

  (2)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免征增值税税额=销售额×4%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免征增值税税额
      贷:补贴收入                          免征增值税税额

  (四)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通知》实行了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是以往比较少见的一种增值税税收优惠形式,因此对税务机关管理和纳税人申报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减免税审批。由于《通知》对旧货和旧机动车交易实行了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前或在发生纳税义务当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2)相关交易合同;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帐册、原购货发票等资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等,还应提供《车辆行驶证》等资料;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后,可按正常程序进行纳税申报。

  (1)凡属《通知》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的时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不含税销售额、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第6行“适用4%征收率的货物”栏,税额按减半后的税额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将不含税销售额列在纳税申报表第1列“销售额”栏内,征收率按4%填写,本期应纳税额按减半后的应纳税额填写。

  (2)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均在申报表免税货物栏填列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表第8行“免税货物”栏填写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货物”栏填写免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