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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有明确规定

2004-10-27 8:22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关联文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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