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办法是当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退(免)税办法,被西方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所采用,具有其先进性和科学性。由于生产企业往往发生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其外销货物应实行退(免)税,内销货物应依法征税。“免、抵、退”税办法就是把征、退税的这两个需要结合起来管理,即:首先对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实行免税,出口货物使用的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用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抵顶不完的部分给予退税,从而在征税和退税两个环节上实现紧密共管,避免征、退税管理的脱节。
总的来说,“免、抵、退”税办法简化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兑现过程,密切了征、退税管理部门的联系,具有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占用,减轻中央财政退税支出的压力,减少退税现金流量,促进外贸出口等作用。
[实例介绍]
在执行“免、抵、退”税办法以前,深圳很多企业(特别是老三资企业)执行的是“不征不退”政策。为便于大家理解,现举例对两种办法加以比较:
例:某生产企业当期内销收入5000元(不含增值税),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10000元,当期购买原材料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元(其中用于出口货物1000元,用于内销货物为500元),产品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假设无上期留抵税额。
(1)按照“不征不退”办法,出口销售免税,该部分货物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税,则:
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内销收入×税率-内销货物应抵扣进项=5000×17%-500+10000×0=350(元)
(公式中的“10000×0”用来体现出口货物免税,下同)
(2)按照“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免税,但该部分货物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款和用来退税,则: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税率-内销货物应抵扣进项-出口销售货物应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5000×17%-500+10000×0-1000= -650(元)
计算出的纳税款为-650元,说明当期出口部分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后还有剩余,可予以退税。
从上述计算中,两种方法的区别在于对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000元是否用来抵扣。实行“不征不退”的办法是不得用于抵扣,而在“免、抵、退”税办法下,1000元进项税额不但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未抵顶完的650元还可以退税,体现了“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和“退”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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