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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缴增值税

2003-10-15 11:55 中国税务报·田 俊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

    《通知》规定:一、自2002年1月1日起~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具体免税的药物品种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点评]为有效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这个《通知》利国利民,所以请国内各生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单位注意财务核算,以便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有:东北制药集团公司东北制药总厂、上海迪赛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迈克制药有限公司。药品品种为:齐多夫定(AZT)、去羟肌苷(DDT)、奈维拉平(NVP)、司他夫定(D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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