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的同时,国家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二、增加疫苗生产能力。针对目前疫苗供应紧张的情况,国家已紧急安排,应急扩大禽流感疫苗的生产。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
四、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六、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地方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
八、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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