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新《企业会计制度》接轨,同时方便涉外企业填写,降低其遵从税法的成本,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启用。
据了解,新申报表自涉外企业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结算申报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同时废止。新申报表仍按征收方式分为A类和B类两种。如果同一涉外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需要分别填报两张A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1”和“—2”予以区分;需要同时填报A类和B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A”和“—B”予以区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2]215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仍继续使用。
新的申报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和18个附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新申报表由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表式自行印制。
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启用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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