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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耕地占用税规定

2004-5-8 8:47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作出批复,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将农村集体耕地征为国家建设用地的,以及占用耕地建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村庄而占用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耕地,且原宅基地开垦为耕地的,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企业和其他单位而占用耕地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