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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4-2-19 9:59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月12日发布了《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

    《通知》就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具体征管事宜依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