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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2003-9-22 9:59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中规定: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等九项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条没有规定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但该条最后一项规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也可以被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正是依据这项规定作出了上述批复,体现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扶持产业的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