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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个月的出口货物不能申报退税

2003-6-13 15:31  【 】【打印】【我要纠错
  问:某自营出口企业,自2002年1月起,开始执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2002年4月,该厂向南美某国出口一批电冰箱,由于出现贸易争端,致使该厂到2002年12月中旬才拿到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当该厂向国税局申报出口“免、抵、退”税时,国税局的同志说他们已经超过了6个月,不能再享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待遇。问:该厂这批超过6个月的出口货物,是否能再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终了后3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也就是说,出口退税清算期为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

  这样,该厂在出口货物未能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前,应先按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待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在2003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即可办理免、抵、退税手续。但在3月31日后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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