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和B公司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2001年初,国家对“债务重组”会计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缩小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将因此而产生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损失仍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以物抵债属于销售行为,应计算相应的流转税,并对由此产生的财产转让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从而导致与税收的差距进一步增大。
A公司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房屋 50000
借:应付账款 200000
存货跌价准备 5000
贷:产成品 70000
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应交消费税 24000 (3000×0.5+90000×0.25)
——应交营业税 3623.71
——应交所得税 21046.18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2730.11
B公司作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119066.6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固定资产 66333.33
坏账准备 1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
解题指导:
1.消费税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故本题中粮食白酒的应交消费税应以90000元而不能以80 000元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其计税依据在无同类工程价格的情况下可按下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本题中假定成本利润率为5%,并以账面原值为工程成本。同时以评估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3.本题中A公司此项债务重组中的财产转让收益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故应将相应的所得税按法定税率从资本公积中转入应交所得税。
4.A公司以房屋抵债,若涉及土地增值税,还应对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本题从略。另对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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