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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

2003-9-24 9:20 (袁 月)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国现行卷烟消费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从2001年6月1日开始,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征税方式,按量每箱(50000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消费税;从价计征,是按行政或资产等形式隶属于卷烟企业的调拨站现行的卷烟实际调拨价计征消费税,不含增值税每条50元(含每条50元)以上的卷烟执行45%的消费税税率,每条50元以下的执行30%的消费税税率。

    我国烟草消费税调整主要经过这样几个发展阶段。

    从1994年开始,实行以出厂价计征40%消费税的一档税率政策。

    1998年6月,为解决当时农村低档卷烟供应不足的现象,国家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微调,将四类、五类卷烟的税率下调至25%,同时将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至50%。

    2001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卷烟消费税政策取向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针对烟、酒生产企业普遍通过设立调拨站或销售公司等关联企业,压低生产环节价格,偷逃消费税等问题,拟采取将卷烟计税价格改为以现行卷烟交易价格为基础统一核定并予以公示的办法,增强卷烟计税价格的透明度;二是进一步增强税收对烟、酒等消费品的直接调控能力。

    新的消费税政策实施后,原来的工商利益调节不规范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原来出厂价和调拨价差率水平比较合理的中高档卷烟税负水平有所降低,原“两价”差率过大的中高档卷烟税负有所上升;由于实行从量计征,低档的四类、五类卷烟的税负将大幅度上升,一般不可能再有盈利。由于低档卷烟的税负大幅度上升,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10万大箱以下的企业因此几乎亏损,这为我国卷烟结构调整提供了政策保证。一些大中型卷烟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努力降低成本、生产高中档卷烟以增加盈利的同时,适当增加了低档卷烟的生产,既填补了低档卷烟的市场空缺,又使企业整体上保持比较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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