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联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联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