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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004-5-21 9:55  【 】【打印】【我要纠错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联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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